“明确表示,该房产与陈伊婷毫无关系。”
“两人的此种行径,符合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,构成了侵占罪。”
“同年9月11日,被告人周阳与毛雪芳开始同居,并一直延续至今。”
“期间,更是向周围邻居,以及其他同事、朋友言明,毛雪芳是他的新太太。”
“可谓是人尽皆知。”
“这一行为,符合事实婚姻成立的三个条件。”
“一: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。”
“二:公开同居。”
“三:被大众认为是夫妻关系。”
“但直至今日,周阳与陈伊婷并未办理离婚手续,仍旧处于婚姻存续期间。”
“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,构成重婚罪。”
“综上所述,恳请法庭依据《刑法》中的有关规定,对被告人周阳,徐美凤进行惩处。”
“相关的证据,均已提交法庭。”
“另外,我方申请追加‘第一次离婚案庭审’的录像,庭审记录作为证据,请法庭予以支持。”
金胜这次的起诉书,倒没玩什么骚操作,中规中矩的。
有些时候,反而越朴素越好。
特别是眼下这个案子。
虽说陈伊婷现在是原告方,可那也是通过反诉来的。
侵占罪这种刑事自诉,除了有充分的证据之外,同情分也很重要。
等到庭审结束后,法官给对方量刑,以及划定赔偿数额的时候,会差不少。
再加上个重婚罪,这不妥妥的‘渣男’嘛。
可惜主审法官不是女性,否则更容易拿分。
同性相怜的道理懂不。
主审法官这时候对着徐华波问道:“被告方,对于两个罪名的指控,有什么异议吗?”
“有的”
徐华波拿出一张纸说道:“法官,我想先反驳一下重婚罪这一点。”
“可以”
听到主审法官的回答后,徐华波眼神一凝,看向金胜道:“原告律师,你是否对法条的理解有所偏差啊!”
“先,周阳已经和陈伊婷在商谈离婚事宜,并且两人分居过一年以上。”
“各自去结交异性朋友,不是很正常的一件事吗?”
“至于所谓的事实婚姻,更是无稽之谈。”
“据周阳所说,毛雪芳在一次意外醉酒中,导致怀了孕。”
“由于她的身体不是很好,她害怕一旦流产,以后或许就不能再生育了。”
“而她本人,是非常喜欢小孩子的。”
“虽说不知道孩子的生父是谁,但她也决定生下来。”
“于是,她就找了周阳这个同事兼好友帮忙,想要借用一下名义,好应付家人。”
“周阳当时也处在失去孩子、离婚的痛苦中,对于毛雪芳的遭遇,更是感同身受。”
“所以没考虑多久,就答应了下来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