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因此我方当事人,并不具有将他人财物,占为己有的故意。”
“仅凭这一点,就无法被认定为‘侵占行为’。”
金胜也不开口反驳,就静静的看着他表演。
利用己方出具的证据来反攻。
算是一个优秀刑辩律师的必备技能了。
徐华波也仿佛已经跳出了刚才的不利,越说越有底气的样子。
“至于什么故意设计成‘婚前财产’,更是自诉人的臆测,毫无事实依据。”
“真实的情况,是周阳在上网的时候,无意中看到了海悦小区,正在对外售。”
“该小区距离工作的地方比较近,房屋的价格也比较合适。”
“联想到自己正好要买房的需求,所以在当天就过去进行咨询。”
“在经过实地查看后,周阳非常满意,随后联系了自己的母亲徐美凤,当场就签订了购房合同。”
“可由于当时正处于上班时间,周阳不想打扰陈伊婷的工作,同时也因为需要办理按揭贷款业务。”
“所以就先行登记了自己一个人的身份信息。”
“周阳和徐美凤母子二人,从始至终都没想过独自‘占有’这个房子。”
“同样,218年12月8日,由徐美凤给陈伊婷的微信消息中,也提到了这一点。”
“法庭可以进行查验。”
不得不说,徐华波能混成合伙人,是有一定道理的。
要想构成侵占罪,有四个必要的条件。
第一:行为人必须存有明确、具体且非法的占有他人财物之意图?。
第二: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侵占行为?。
第三:被侵占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?。
第四:行为人必须在权利人提出返还请求后,仍然坚持拒不交还??。
徐华波知道在现有的证据中,想要全盘否认根本不可能。
所以就盯着其中最难界定的一点来打。
眼下这两段说词,就是为了模糊掉周阳和徐美凤两人,具有主观故意这一点。
先点明主题,再辅助说明。
这叫‘以点破面’,‘借力打力’。
辩护的思路很清晰啊!
只是很可惜,他的说法里有个很小的逻辑漏洞。
这时候,主审法官听完了几段语音后,又开始问了。
“被告人周阳,你在1月13日的微信中提及。”
“徐美凤跟你说过,不管你们俩能出多少钱,她都会再添一点买房。”
“这句话中的‘你们俩’,指的是你和陈伊婷对吗?”
金胜也来了兴趣。
这个叫董善的法官很有意思啊!
都开始抠细节了。
看来是认准了周阳这个软柿子。
又把问题抛给了他。